(2015)密民(商)初字第07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金勇诉王卫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勇,王卫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密民(商)初字第07435号原告金勇,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钱海龙,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卫通,男,195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金勇与被告王卫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徐征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柏林、代理审判员曲爽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勇之委托代理人钱海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卫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勇起诉称: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被告王卫通向我借款97600元;2015年6月26日被告为我出具了借条,承诺于2015年7月3日偿还借款,若到期未还,则按照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借款期满后,被告于王卫通未能如约还款;现诉于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王卫通偿还借款97600元;2、判令被告于王卫通自2015年7月3日至2015年10月27日支付违约金22838.40元,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起按照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3、判令被告王卫通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金勇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借条、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汇款凭证。被告王卫通辩称:我向原告金勇借款20000元,借条上的款项包括部分货款和利息;同意偿还原告金勇97600元。被告王卫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卫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金勇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5年6月26日,被告王卫通向原告金勇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王卫通向金勇借款人民币玖万柒仟陆佰元(小写:97600元)。承诺于2015年7月3日之前还清。如未还清,则按总欠款额每日千分之2支付违约金,并且金勇有权向密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王卫通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字并捺印。被告王卫通至今未能还款。现原告金勇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王卫通偿还借款及违约金。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汇款凭证、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王卫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卫通为原告金勇出具的《借据》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进行了明确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金勇亦已实际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王卫通应按照约定,按期清偿实际发生的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王卫通未按照约定还款,构成违约。据此,原告金勇有权要求被告王卫通支付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已就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高限做了具体规定,对于逾期还款的行为,违约金折算后也应参照利率标准即不能超过年利率24%这一高限。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总欠款额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的比例明显过高,本院对此依法确定违约金按照借款额年利率24%计算,故原告金勇要求被告王卫通偿还借款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金勇主张违约金的过高部分不予支持;被告王卫通关于借款中含有部分货款和利息的辩解意见,因被告王卫通同意按照借条中所记载的97600元数额偿还借款,且其亦未能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借款中含有部分货款和利息,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卫通偿还原告金勇借款九万七千六百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二、被告王卫通给付原告金勇违约金(以逾期还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百分之二计算,自二○一五年七月四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金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零八元,由被告王卫通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征征审 判 员 张柏林代理审判员 曲 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婵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