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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1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庄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1民初660号原告肖某某,女,生于1987年9月9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农民。被告庄某某,男,生于1983年9月2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被告共同负担。审判员  文国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玉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