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1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庄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1民初660号原告肖某某,女,生于1987年9月9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农民。被告庄某某,男,生于1983年9月2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被告共同负担。审判员 文国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玉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