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3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南充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松林、胡红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松林,胡红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祥周,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松林,男,汉族,1981年3月8日出生,四川省南充市。被执行人胡红莲,女,汉族,1982年4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南充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松林、胡红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高坪民初字第2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胡松林、胡红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充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红莲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胡红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XXX账户上的存款36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