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一终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阿旗先锋乡广义村委会与苏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鲁科尔沁旗先锋乡广义村村民委员会,苏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6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阿鲁科尔沁旗先锋乡广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先锋乡广义村。法定代表人刘存友,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婧祎,北京中洲(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生,现住阿鲁科尔沁旗。委托代理人于子民,阿鲁科尔沁旗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阿鲁科尔沁旗先锋乡广义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苏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4)阿鲁民初字第4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4)阿鲁民初字第40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内蒙古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鹿春林审判员 李国辉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