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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民终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中央储备粮齐齐哈尔直属库,张鹏,龙江县丰裕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央储备粮齐齐哈尔直属库,张鹏,龙江县丰裕粮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终3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央储备粮齐齐哈尔直属库,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军,中央储备粮齐齐哈尔直属库主任。委托代理人姚玉道。委托代理人梁红玉,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代理人杜万波,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龙江县丰裕粮食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龙江县山泉镇对宝村大桥屯。法定代表人刘凤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央储备粮齐齐哈尔直属库为与被上诉人张鹏、原审第三人龙江县丰裕粮食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民初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民初字第2196民事判决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龙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9,392.00元,退还给中央储备粮齐齐哈尔直属库。审 判 长  王霁虹审 判 员  李朝东代理审判员  李宏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晓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