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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高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1099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62年12月23日生,陕西省人,个体,住。被告高某某,女,汉族,1966年10月12日生,四川省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已和好,故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张某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钧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