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02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李娇与毕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娇,毕海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2民初226号原告:李娇。委托代理人:徐庞,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海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娇与被告毕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娇于2016年4月11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娇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娇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李娇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高庆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闻志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