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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黄某、彭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2刑初9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彭某,无业。2015年11月3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武东检刑诉(201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黄某在位于本市东西湖区径河办事处xxxx小区的居住地,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韩某甲、韩某乙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4颗约0.36克。随后,被告人黄某、彭某提供麻果壶等吸毒工具,容留吸毒人员韩某甲、韩某乙、向某在该居住地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收缴毒品甲基苯丙胺0.75克。被告人彭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黄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移送并当庭出示的证据有:毒品照片、到案经过、提取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身份信息、转账记录、毒品检验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据此,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彭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黄某具有自首、立功情节,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处。两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彭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2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黄某在位于本市东西湖区径河办事处xxxx小区的居住地,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韩某甲、韩某乙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4颗约0.36克。随后,被告人黄某、彭某提供麻果壶等吸毒工具,容留韩某甲、韩某乙及吸毒人员向某在该居住地吸食毒品,后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黄某处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0.52克),从韩某甲处查获尚未吸食完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0.23克。经现场检测,被告人彭某、黄某及韩某甲、韩某乙、向某的尿液检测样本结果均为甲基苯丙胺阳性。被告人彭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被告人黄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归案后,被告人黄某向公安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物证毒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黄某以及吸毒人员处扣押的疑似毒品为塑料袋装白色晶体状以及红色颗粒3颗。2、户籍证明证实两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3、扣押清单、毒品入库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的疑似毒品已上交入库。4、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彭某、向某、韩某甲、韩某乙、黄某、彭某经现场检测结果为甲基苯丙胺阳性。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彭某、向某、韩某甲、韩某乙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6、毒品检验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的疑似毒品片剂及白色晶体,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0.75克。7、证人彭某、向某、韩某甲、韩某乙的证言证实,他们均在黄某位于本市东西湖区径河办事处xxxx小区的居住地吸食毒品,韩某乙、韩某甲向黄某购买4颗麻果,他们吸食毒品时,黄某、彭某均在现场。8、微信截图证实,被告人黄某通过微信收取人民币200元毒资。9、被告人黄某、彭某的供述能与上述证据相印证。10、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彭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被告人黄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11、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黄某归案后揭发吴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并配合公安机关将其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彭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黄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5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柏莲人民陪审员  张 俊人民陪审员  李海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