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9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杨慧与汤飞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慧,汤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283号申请执行人杨慧,女,1976年10月25日出生,住太原市小店区。被执行人汤飞,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现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万民初字第007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其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慧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止的房屋租金330000元,向申请执行人杨慧加倍支付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08元,申请执行费4923.62元的义务,但到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照本院(2015)万民初字第007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额和应负担的费用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汤飞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汤飞在有关单位的收入。执行长 马长青执行员 刘晋生执行员 董保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云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