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6执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曹凤文与杨德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凤文,杨德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6执保152号申请人曹凤文,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人杨德宝,现羁押于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依据(2016)黑1226财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对被申请人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承包的杨德宝承建的位于XXXXX名苑小区相应价值楼房:X号楼X单元XX层XXXX室、1XXX室楼房予以查封。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应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承包的杨德宝承建的位于XXXXXX名苑小区相应价值楼房:X号楼X单元XX层XXX室、XXXX室。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灭失。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凡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振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