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4民初7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红艳诉吴佳萍、黄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794-1号申请保全人(原告)马红艳,女,汉族,生于1968年2月18日,四川省叙永县人。委托代理人刘永波,泸州市叙永县两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保全人(被告)吴佳萍,女,汉族,生于1958年2月5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保全人(被告)黄亚平,女,汉族,生于1955年4月15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红艳诉被告吴佳萍、黄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马红艳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吴佳萍、黄亚平共同共有的位于叙永镇XXX住房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案外人李光勇所有的位于叙永镇XXX房屋进行担保。本院认为,保全申请人马红艳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保全人吴佳萍、黄亚平共同共有的位于叙永镇XXX住房(房权证号:叙永字第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二、对案外人李光勇所有的位于叙永镇XXX房屋(房权证号:叙永字第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凤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方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