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刘鹏举与翟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举,翟大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431号原告刘鹏举,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翟大成,男,199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刘鹏举诉翟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鹏举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鹏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刘鹏举负担。审 判 长 张双博审 判 员 刘建东人民陪审员 海万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亚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