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刑更1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XX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1297号罪犯XX。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4日作出(2010)石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XX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9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请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罪犯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受到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考核表扬4次,考核记功3次。经审理查明,罪犯XX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鹿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亚莉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姜瑞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