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1178号原告孙某某,女,现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刘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发出书面催缴通知书后,仍未及时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玉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怀婷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1509号原告陶永胜,男,1965年7月21日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响水镇蔡家店村6组,农民。被告刘德忠,男,54岁,住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被告沈阳博诚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太子河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永胜诉被告刘德忠、沈阳博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太子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发出书面催缴通知书后,仍未及时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洪涛审判员赵洪良代理审判员李青鹤二0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王怀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