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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2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郭红亮与陈传亚、陈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红亮,陈传亚,陈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2690号原告:郭红亮。委托代理人:茹亮良,绍兴市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传亚。被告:陈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人民西路192号。负责人:徐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莉莉,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红亮诉被告陈传亚、陈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郭红亮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传亚、陈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红亮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传亚、陈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红亮撤回对被告陈传亚、陈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89元(预交),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郭红亮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