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7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刘云贵与赵云秀、胡进富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贵,赵云秀,胡进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7民初45号原告刘云贵,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赵云秀,女,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胡进富,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贵诉被告赵云秀、胡进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云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云贵负担。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吉恩史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