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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109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韩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也未反诉。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芳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