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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与太原正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正泰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太原正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正泰机电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1190号原告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成武县东郊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效坤,董事长。被告太原正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小店区正阳街39号。法定代表人陈明生。被告山西正泰机电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小店区正阳街39号。法定代表人黄星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正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正泰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山东达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太原正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正泰机电销售有限公司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德贵审 判 员  田海军人民陪审员  牛东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