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执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晓阳与洛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阳,洛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00395号申请执行人李晓阳,男,汉族,1976年10月3日生。被执行人洛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洛阳市。法定代表人曹相春。李晓阳与洛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洛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洛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洛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 峰审判员 王国民审判员 楚凯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柳二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