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执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吴小省、李建业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省,李建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852号申请执行人吴小省,女。委托代理人李建平,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被执行人李建业,地址尉氏县。吴小省与李建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建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吴小省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李建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吴小省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建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小省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亚东、崔武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