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8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旭东与郑州市金水区运动改变生活健身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东,郑州市金水区运动改变生活健身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8290号原告刘旭东,男,汉族,1992年12月9日出生。被告郑州市金水区运动改变生活健身房。原告刘旭东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运动改变生活健身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原告刘旭东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旭东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旭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旭东负担。审 判 长 张卫国人民陪审员 张继红人民陪审员 贾荣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闫全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