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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4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与李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李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406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381号,组织机构代码711776471-X。法定代表人:李进,该支行行长。被告:李雷,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李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李雷已死亡,需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黄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