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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高正良与谈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正良,谈亚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2民初1494号原告高正良。委托代理人许顺芳。被告谈亚峰。原告高正良与被告谈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翟燕芬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正良的委托代理人许顺芳、被告谈亚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正良诉称:谈亚峰于2013年2月9日向其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谈亚峰未及时偿还,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谈亚峰立即偿还借款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谈亚峰辩称:借条是事实,出具借条后已归还5500元,要求扣除。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9日,谈亚峰向高正良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谈亚峰向高正良借到现金4万元,借期由2013年2月9日至2013年12月30日。借款到期后,谈亚峰未能按约偿还,2016年2月23日,高正良诉至本院。审理中,高正良对谈亚峰抗辩的已归还5500元不予认可,谈亚峰对此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以上事实,有谈亚峰于2013年2月9日出具的借条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高正良与谈亚峰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谈亚峰向高正良借款后,应按约定期限偿还所借款项,现因谈亚峰未能按约偿还,引起本案纠纷,谈亚峰应负全部责任。对于谈亚峰抗辩中提出的已归还高正良5500元,要求革除,因高正良对此不予认可,且谈亚峰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谈亚峰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对于高正良要求谈亚峰偿还借款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谈亚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高正良借款4万元。如谈亚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谈亚峰负担。此款已由高正良垫付,本院不作退还,谈亚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高正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代理审判员  翟燕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思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