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霍林郭勒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李国祥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林郭勒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国祥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252号原告霍林郭勒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法定代表人翟丽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化云龙,该公司职工。被告李国祥,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霍林郭勒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李国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霍林郭勒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以纠纷已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霍林郭勒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霍林郭勒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2元,退还霍林郭勒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51元,减半收取751元(霍林郭勒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霍林郭勒市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哈斯代理审判员 李红燕人民陪审员 白常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海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