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吴立仁与厉晓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立仁,厉晓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1664号原告:吴立仁。被告:厉晓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立仁与被告厉晓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立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立仁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