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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吴立仁与厉晓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立仁,厉晓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1664号原告:吴立仁。被告:厉晓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立仁与被告厉晓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立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立仁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