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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执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金榜与韩建坡、李金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榜,韩建坡,李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2执保20号申请人:李金榜,深州市东安庄乡清辉头村。被申请人:韩建坡,河北省定州市。被申请人:李金荣,系被申请人韩建坡之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金榜与被申请人韩建坡、李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金榜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韩建坡、李金荣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韩建坡、李金荣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满会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