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9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吴克平与邱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克平,邱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9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吴克平。被执行人邱克军。申请执行人吴克平与被执行人邱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2016年2月23日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河民初字第0090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50000元和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邱克军给付执行人吴克平50000元并交纳执行费6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放弃被执��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对执行请求的变更。申请执行人变更后的执行请求已经实现的,应当终结案件的执行。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白河民初字第009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明人民陪审员 庞运来人民陪审员 段维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