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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4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何照祝与南漳县肖堰镇村镇建设保护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照祝,南漳县肖堰镇村镇建设保护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4执63号申请执行人何照祝,农民。被执行人南漳县肖堰镇村镇建设保护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宋祖华,该中心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照祝与被执行人南漳县肖堰镇村镇建设保护服务中心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2011)南漳东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南漳县肖堰镇村镇建设保护服务中心暂无执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玉审 判 员  任逸民人民陪审员  赵远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