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孔沛、程道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沛,程道红,许召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执121号申请执行人:孔沛。被执行人:程道红。被执行人:许召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仲裁委员会(2014)合仲字第110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程道红名下所有的商住楼1层1、2号,2层201室抵押房地产。二、被执行人程道红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华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悦附:相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第42条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号(2016)皖15执121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受送达人孔沛送达地址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本院(2016)皖15执1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请签收后寄回本院2016年月日填发人:黄德掌送达人:王丽华、黄德掌注: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号(2016)皖15执121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受送达人程道红、许召秀。送达地址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本院(2016)皖15执1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请签收后寄回本院2016年月日填发人:黄德掌送达人:王丽华、黄德掌注: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