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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段良荣要求宣告马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良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03民特3号申请人:段良荣,女,1937年8月15日生,汉族,退休,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人段良荣要求宣告马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马某某,女,汉族,1962年8月11日生,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与申请人段良荣系母女关系。申请人段良荣称:马某某现丧失言语功能,总是犯抽风病,生活不能自理。我与马某某是母女关系,马某某现在完全由我照料。鉴于上述状况,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如下申请:宣告马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申请人段良荣为马某某的监护人。经本院委托,吉林雾凇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如下鉴定意见:马某某因疾病所致,目前无法用语言和文字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不能辨认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评定为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通过庭审调查,依据鉴定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马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段良荣为马某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张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