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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7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马朝华、曾承萱与吴树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朝华,曾承萱,吴树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7823号申请执行人马朝华,男,195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渝北区。申请执行人曾承萱,女,1951年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吴树炎,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马朝华、曾承萱与吴树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书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119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书,一、马朝华、曾承萱与吴树炎、广州市越丽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于2015年11月6日解除。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吴树炎返还马朝华、曾承萱房款3124331元、契税88800元、交易印花税1480元、办证综合服务费1500元,及上述费用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马朝华、曾承萱支付之日计至清偿之日,并以本金为限。支付之日分别为:房款3124331元中的1800000元为2013年1月30日,83778元为2014年6月10日,41889元为2014年7月9日,41889元为2014年8月12日,41889为2014年9月10日,41889元为2014年10月13日,41889元为2014年11月8日,41889元为2014年12月10日,41889元为2015年1月11日,41889元为2015年2月12日,41889元为2015年3月14日,41889元为2015年4月15日,41889元为2015年5月12日,41889元为2015年6月18日,41889元为2015年7月12日,41889元为2015年8月12日,41889元1为2015年9月15日,400000元为2015年9月29日,212218元为2015年10月10日;有关税费、服务费共91780元为2013年3月5日)。根据马朝华、曾承萱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123997元,执行费为4364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树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裁决书义务,但被执行人仍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明后,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树炎名下位于白云区机场路10号之二之三之四101房、102房、103房、104房、105房、106房、107房、108房、109房、110房、112房、113房、115房、116房、117房、118房、124房、126房、129房、136房、145房、146房、153房、155房、156房、162房、165房、201房、202房、203房、204房、205房、206房、207房、208房、209房、210房、211房、212房、214房、217房、218房、219房、220房、221房、222房、223房、224房、226房、227房、228房、229房、230房、231房、239房、244房、245房、246房、253房、256房、262房、264房、266房、276房、277房、278房、279房、280房、282房、303房、304房、305房、306房、307房、308房、309房、310房、311房、312房、314房、318房、321房、322房、323房、324房、326房、327房、328房、329房、330房、331房、335房、343房、344房、345房、351房、360房、363房、364房、365房、366房、376房、379房、380房、381房、383房、406房、407房、408房、409房410房、416房、421房、422房、423房、424房、428房、445房、455房、464房、466房、468房、483房及广州市番禺区迎宾路星河湾荟心园4栋1座703号的房屋(查封档案),另本院依法查封吴树炎名下车牌号为粤A×××××、粤A×××××汽车两辆(查封档案)及查封了吴树炎持有的广州宝达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向上述房屋首封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发函对处理房屋所得款参与分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树炎名下位于白云区机场路10号之二之三之四101房102房等123套房屋及广州市番禺区迎宾路星河湾荟心园4栋1座703号的房屋(查封档案),并向首封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另本院依法查封吴树炎名下车牌号为粤A×××××、粤A×××××汽车两辆(查封档案)及查封了吴树炎持有的广州宝达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故暂无法处理。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111执78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景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