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执民字第3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兰执民字第3727号申请人浙江康达合成革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帮聚集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康达合成革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至今尚欠货款154278.05元、诉讼费4677元、执行费221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兰执民字第372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俊鸿审 判 员 陈建生代理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钱怀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