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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1196号原告黄某,男,30岁。委托代理人王成庭,滨海县滨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范某,女,2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 判 员  张 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朱海俊书 记 员  尤庆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