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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一终字第01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许洪亮、许守琴与被上诉人孙文秀、许守凤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洪亮,许守琴,孙文秀,许守凤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营民一终字第017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洪亮,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守琴,女。委托代理人张贵玉,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文秀,女。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许守凤,女。委托代理人王建文,系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洪亮、许守琴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15)盖民一初字第02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洪亮,上诉人许守琴的委托代理人张贵玉,被上诉人孙文秀,被上诉人许守凤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许乃成为许守富、许守凤、许守琴的父亲,许洪亮为许守富的儿子。孙文秀与许守富于1998年同居生活,2004年补办结婚登记。孙文秀与许洪亮为继母与继子关系。许守富于2013年10月因病去世,生前系盖州市公安局九垅地派出所民警。1993年,盖州市石油公司盖州市九垅地联合加油站成立。法定代表人张成德,经济性质全民与集体。1994年,企业名称变更为盖州市九垅地镇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许乃成,经济性质集体。实为许乃成挂靠经营。许乃成为许守富、许守凤、许守琴的父亲。根据原告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1995年8月29日,许守富、许守凤二人接收九垅地加油站,价格140,000.00元,现金支付44,000.00元,外欠96,000.00元。协议上有许守富、许守凤签字,许守琴在经手人处签字,协议上无许乃成签字。2003年5月26日,盖州市九垅地镇政府、盖州市九垅地镇九垅地村委会出具产权完结证明,载明:盖州市九垅地镇加油站已由许守富买断,一切债权债务及人员处理安置完毕,今后发生任何经济纠纷与村委会、镇政府无关,由许守富本人负责。同日,九垅地镇政府九满政发(2003)15号文件“关于注销九垅地镇加油站的申请报告”载明:盖州市乡镇企业管理局:盖州市九垅地镇加油站已由许守富买断,一切债权债务及人员处理安置完毕,今后发生任何经济纠纷与村委会、镇政府无关,由许守富本人负责。油站于2004年-2007年租用韩吉林土地,许守富支付租金2,000.00元。油站于2010年9月—2011年9月租用韩吉林土地,许守富支付韩吉林土地租金10,000.00元。油站于2011年9月—2015年9月租用韩吉林土地,原告孙文秀支付韩吉林土地租金40,000.00元。2000年,为建油站使用回填土,原告孙文秀支付25,000.00元。2002年为建油站办公楼,安装塑窗,原告孙文秀支付18,000.00元。2003年为建油站使用钢筋原告孙文秀支付5,200.00元。2009年10月25日,由许守富、许守琴、许洪亮共同出具抬款凭证,载明:2001年10月23日,因建加油站盖楼房经孙德聚(原告孙文秀的父亲)介绍,从于学胜处借款10万元;2002年12月18日,办理土地使用证从于学胜处借款7.5万元。第一笔借款当年由许守富和孙德聚给出具了欠条,第二笔借款当年由许守富和原告孙文秀给出具了欠条。该两笔借款本金至今尚未偿还,由原告孙文秀支付利息145,000.00元,由许洪亮支付利息100,000.00元。2012年7月24日,许守富、许守琴、许洪亮共同给原告孙文秀出具借条一份:建九垅地加油站盖楼房从孙文秀处借款80,000.00元,利息从2001年7月15日开始计算。原告尚提供收据等证据若干,证明许守富投资情况。1997年4月9日盖州市公路段路政监理所做出的处罚决定书处罚主体为九垅地加油站许守富。盖州市仙人岛森林公园于1996年出具的便条:请许守富加油站加油。原告还提供了向盖州市九垅地财政所、盖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盖州市公安局(消防科)等有关行政机关缴纳的有关费用的收据,向评估机构缴纳的土地评估费收据等,付款人或为盖州市九垅地加油站,或为许守富。根据二被告提供的证据:1999年,九垅地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许守琴。2003年,九垅地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许洪亮。2001年10月14日,韩权华与张贵玉(许守琴丈夫)签订土地转让协议,韩权华将3.7亩土地转让给张贵玉,作为加油站用地。2002年3月25日,盖州市九垅地镇政府文件“关于盖州市九垅地加油站改建立项申请”载明:项目单位盖州市九垅地加油站,负责人许守琴,建设时间2002年4月—10月,占地1.6亩,建筑面积50平方米,储油量25—30吨,加油机3台。2002年12月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盖州市九垅地加油站土地使用权面积2276平方米。;2003年5月26日,九垅地镇政府九满政发(2003)15号文件“关于注销九垅地镇加油站的申请报告”,载明:盖州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九垅地镇加油站已由许守琴买断,原有工作人员全部安置就业,一切处理完毕。今后一切债权债务由现法人许守琴负责,与九垅地镇政府不发生关系,特申请注销,望批准。2003年11月28日,盖州市九垅地镇政府、盖州市九垅地镇九垅地村委会出具产权完结证明,载明:盖州市九垅地镇加油站已由许洪亮、许守琴买断,一切债权债务及人员处理安置完毕,今后发生任何经济纠纷与村委会、镇政府无关,由许洪亮、许守琴二人负责。2003年9月6日,许守琴与许洪亮签订盖州市九垅地镇加油站合资协议,载明:九垅地加油站于1996年起许守琴、许洪亮两家合资经营并合伙买断,后于2002年3月合资修建,其中楼房680平方米,双方各投资350,000.00元。买断资金250,000.00万元。二被告陈述两家于1996年合资买断加油站(买许乃成的),但没有当时的买断协议,许洪亮当年16岁,其在庭审中陈述在1996年没有买断加油站。二被告各投资350,000.00元工商档案中没有验资证明。2003年12月,工商局清理挂靠企业时,盖州市九垅地加油站于2004年5月更名为盖州市九龙油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许洪亮。2013年11月26日被告许洪亮支付于学胜借款利息100,000.00元。二被告提供2002年耕地占用完税证,付款人为许守琴。二被告尚提供成品油许可证、租赁协议等证据若干,证明其投资情况。另查,许守凤管理经营加油站至1997年,后因发生纠纷,加油站由被告许守琴管理经营至2003年末,2004年加油站出租给他人经营,2005年加油站由许洪亮、许守琴共同经营,2006年—2008年由许守琴经营,2009年加油站停止经营1年,2010年以后加油站出租给他人经营至今。加油站经营所得收入用于加油站经营所需各种支出、偿还加油站债务等,未进行利润分配。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加油站最初为全民企业。1994年加油站更名,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许乃成后,实为许乃成挂靠经营的私营企业。原告提供的1995年8月29日的买断协议上虽然没有许乃成的签字,但根据原告提供的盖州市九垅地镇政府、盖州市九垅地镇九垅地村委会的产权完结证明,九垅地镇政府九满政发(2003)15号文件“关于注销九垅地镇加油站的申请报告”,以及本案被告许守琴在协议上签字的事实,可以认定许守富、许守凤买断加油站的事实。二被告提供的工商档案2003年9月6日合资协议中提到的许守琴与许洪亮于1996年起两家合资买断加油站的事实,二被告并没有提供1996年的买断协议,许洪亮当时年仅16岁,其自己也承认在1996年没有买断加油站,虽然被告提供的产权完结证明和九垅地镇政府文件载明许守琴买断加油站,但因没有原始的买断协议而缺乏依据,且买断金额与其出具的其他证据相矛盾。许守富系国家公务员,不允许其从事经商活动,不排除加油站以他人顶名经营的可能,故不能认定许守琴、许洪亮于1996年买断加油站的事实。本案应从加油站买断入手,结合双方在加油站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投入来确定加油站的产权归属。首先,许守富、许守凤是加油站的实际买断人,享有加油站的所有权。其次,从加油站经营期间投入考虑。原告与许守富系合法夫妻,加油站经营期间,许守富支付加油站地租、各项税费及罚款,原告支付加油站扩建所用建筑材料款、地租及部分借款利息,可以认定原告和丈夫许守富以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对加油站进行陆续出资。二被告在经营期间支付加油站部分税费,可以认定有少量出资。关于以借款方式出资,从于学胜、孙文秀处2笔借款经许守富、许洪亮、许守琴共同签字确认,用于加油站建设,可以认定双方以借款共同出资的事实。原、被告提供的其他用以证明其投资、产权归属的证据证明力不足,不予采纳。第三人没有提供买断后继续出资的证据。综上,加油站由许守富(已故)、第三人许守凤买断后,许守富(已故)、第三人许守凤为加油站的产权所有人。原告孙文秀和许守富(已故)的投入相对较多,产权份额应相对较大,故原告孙文秀和许守富(已故)共同享有加油站产权50%为宜。第三人许守凤在买断后没有继续投入,故享有产权30%为宜。二被告许洪亮、许守琴为加油站实际经营管理者,在经营期间有一定的投入,但相对较少,故二人享有产权分别为10%为宜。原审法院判决:本案诉争的加油站由原告孙文秀和许守富(已故)共同享有50%产权,许守凤享有30%产权,许洪亮享有10%产权,许守琴享有10%产权。案件受理费10,085.00元,由原告孙文秀负担1008.50元,被告许洪亮负担4,034.00元,被告许守琴负担4,034.00元,第三人许守凤负担1008.50元。上诉人许洪亮、许守琴上诉称,一、被上诉人主张诉争油站系许守富、许守凤买断证据不足。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包括买断协议、九垅地村产权完结证明、九垅地镇政府(2003)15号文件及部分欠条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证明许守富、许守凤于l995年8月29日买断了加油站。具体理由如下。首先,该份买断协议尚未成立。被上诉人许守凤、孙文秀提供的协议上没有出卖人许乃成签字,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许乃成收到油站买断款后出具的收条。另外,出卖人许乃成、经手人许守家现已故去,协议上签字及内容真实性无法确定。因此即使该协议属实,也无法证明许守富、许守凤达成了这份买断协议,充其量只是一方起草的买断油站的合同底稿,其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属于要约。其次,即使被上诉人许守凤、许守富与许乃成达成了这份协议,但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履行了该份协议。1995年8月29日签订的买断加油站协议实际履行的话,为什么不变更法定代表人?按照被上诉人孙文秀的解释,许守富系国家公务人员不便出面经商,那么,被上诉人许守凤为普通百姓,为何不主张将法定代表人变更到许守凤名下?另外,被—上诉人孙文秀与许守富结婚后,如果加油站确系许守富、许守凤二人买断的话,被上诉人孙文秀为什么不主张法定代表人变更到自己名下?为什么不参与经营?即使二人不方便担任法定代表人,为什么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私下里没有协议?加油站房照办在许守琴名下,为什么许守凤、许守富不主张权利?再次,被上诉人许守凤1997年之后没有参与加油站的经营管理。如果1995年8月29日许守富、许守凤买断了加油站,为什么17年不参与经营管理,不参与利润分配?也不承担债务?又次,被上诉人提供的房屋产权完结证明及九垅地镇(2003)15号文件已由上诉人提供的产权完结证明及镇政府文件所取代。当时,上诉人许守琴、许洪亮找许守富帮助办理工商手续,许守富又委托他人代办,办完后发现错误,又重新办理了新的产权完结证明和镇政府文件,而且这些文件至今在镇政府存档,同时也是用这些材料办理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被上诉人提供的产权完结证明和镇政府文件已经作废,不能以此证明许守富买断加油站的事实。最后,加油站部分材料在许守富家中,不能以此证明加油站有许守富的股份。不否认许守富帮助加油站办理很多事情。本案加油站的相关材料在其手中是正常的。尽管如此,这些证据没有一个能直接证明加油站是其所有或其参与投资的证据。通过以上分析,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孙文秀、许守凤主张1995年8月29日许守凤、许守富共同买断加油站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无法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二、九龙油城归许洪亮与许守琴共同所有。首先,企业工商档案、成品油许可证、消防手续、加油站房照均能证明加油站归被告许洪亮、许守琴所有。加油站的法定代表人于1999年变更为许守琴,2003年变更为许洪亮。这一事实不仅有工商登记为凭,又有九垅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文件佐证,毋庸置疑。同时,尤为重要的是,成品油许可、消防手续虽经几次变更,但是其负责人要么是许守琴,要么是许洪亮,而不是被上诉人孙文秀、许守凤。如果加油站由许守富、许守凤共同买断的话,当时许守富、许乃成均健在,为什么没有提出异议?其次,诉争加油站始终由许守琴和许洪亮经营管理。自1997年许守琴、许洪亮接收加油站以来,许洪亮与许守琴共同经营管理已达17年之久,在此期间包括上诉人许洪亮的祖父许乃成、父亲许守富、被上诉人许守凤、孙文秀均未提出异议。再次,许守富帮助上诉人许洪亮处理加油站事务的行为与加油站所有权归属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上诉人许洪亮之父许守富生前在九垅地派出所工作,社会交往比许洪亮要广,社会地位要比许洪亮高,所以,在加油站的日常工作中,父亲许守富以自己的名义帮助涉世未深的上诉人许洪亮代办、协调一些事务,亲情使然,无可厚非。所以,并不能因为许守富生前有帮助许洪亮经营管理加油站的行为,进而推定许守富买断了加油站。又次,虽然上诉人许洪亮、许守琴与许乃成没有书面的加油站转让协议,但是事实上许乃成己同意将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变更到许守琴名下,同时将加油站所欠债务30余万元全部交由许洪亮、许守琴来偿还,上诉人提供的原始账簿足以证明,而且转让加油站的协议已经实际履行17年之久。尤为重要的是,许乃成、许守富生前对此并未提出异议。这种没有书面转让协议但实际履行了的合同依然有效。因此,应当认定被告许洪亮、许守琴与许乃成之间口头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最后,许守富、许守凤二人没有参与加油站建设投资。退一步讲,如果加油站确系许守富、许守凤共有的话,那么加油站征地、改建扩建,被上诉人许守凤为什么不参与投资?如果加油站是许守富所有的话,加油站改建扩建时从被上诉人孙文秀手中借款8万元还用许洪亮、许守琴出具欠条吗?许守富经手从孙文秀表兄于学胜借款17万元还用许洪亮、许守琴偿还吗?以上五点足以说明诉争加油站系许洪亮、许守琴二人共同所有。三、被上诉人孙文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退一步讲,即使现有证据能够认定诉争加油站系许守富与许守凤共有的话,那么上诉人许洪亮之父许守富在2004年4月16日与被上诉人孙文秀登记结婚之前,于2013年5月24日由孙文秀参与办理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将加油站法定代表人由许守琴变更到许洪亮名下,并将油站交付其经营管理,那么这种行为应当视为许守富的赠予,即许守富将其所有的加油站的股份赠予许洪亮。赠予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加油站与许守富便没有任何关系,当然不能作为许守富的遗产。作为继承人的孙文秀与诉争加油站当然也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其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无权向上诉人许洪亮、许守琴主张权利。同时,还要强调说明,孙文秀当时明知许守富赠予却积极帮助办理,这也足以说明孙文秀对许守富的赠予行为是完全认可的。四,即使买断协议属实,被上诉人许守凤也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加油站法定代表人1999年由许乃成变更为许守琴,2003年由许守琴变更为许洪亮。同时,如前所述,许守凤17年未参与经营管理与利润分配。上诉人许洪亮,许守琴占有使用加油站的行为已经侵害了许守凤合法财产权利,许守凤为什么不主张权利?许守凤一系列有悖常理的行为,足以认定其与诉争的加油站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现被上诉人提起诉讼明显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综上所述,原审法院由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错误的判决是必然的。请求二审法院:一、判令撤销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15)盖民一初字第2151号民事判决;二、依法确认九龙油城归上诉人许洪亮、许守琴所有;三、判令被上诉人孙文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上诉人孙文秀答辩称,一、二上诉人诉称:被上诉人主张诉争油站系许守富、许守凤买断证据不足,买断协议尚未成立,没有许乃成收条,经手人许守家已故,此条不成立。答辩人理由是:上诉人许守琴没故,上诉人许守琴在买断协议经手人上签字,当场数钱4.4万元钱,这就是买油站的事实。这就是铁的证据。95年8月29日买油站协议真实、合法、有效。二上诉人诉称:即使被上诉人许守富、许守凤与许乃成达成这份协议,但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履行该协议。答辩人理由是:证据由许乃成把油站实际履行交付许守富、许守凤手里。证据1、加油站四至。证据2、1994年10月25日更改企业名称。证据3、许乃成9.6万元外债转许守富账面,转许守富账户。这两页账目是二上诉人提供证据(128页里)117页、118页证据卷宗为凭。还有转许守富账户上的,二上诉人不拿出来。油站外债是许守富还债,与二上诉人无关。二上诉人诉称“还债”拿不出还债证据。把许守富还债,赖成二上诉人还的。加油站是许守富的。让上诉人许守琴管理,你把油站账簿都毁尸灭迹了。为了贪污油站钱把油站雇佣的高会计、何会计都给解雇了。二上诉人诉称:如果加油站系许守富的话,被上诉人孙文秀与许守富结婚后,为什么不主张法定代表人变更到自己名下?答:国家公务员,夫妻不允许经商顶名。我被上诉人孙文秀与许守富1998年5月1日结婚,在2000年油站扩建时,许守富说你出资,油站就是你我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我被上诉人孙文秀从2000年春开始出资回填土,赊钢筋,出资定做油站办公楼塑钢窗,共48200元钱,有原始书证在卷宗为凭。还有扩建油站建办公楼550㎡征地、办土地使用证。借于学胜拾柒万伍仟元钱,是我被上诉人孙文秀在借款据上签名,并且还于学胜借款利息14.5000元,还有油站用地租金被上诉人孙文秀与许守富共同出资租地款,交到2015年9月1日有书证为凭。这都是事实,铁的证据。任何人也推翻不了的,是改变不了的事实。二上诉人诉称油站有利润分配,是胡说的。答:从来没有分成过,油站盈余都用在扩建、还债,外债至今还没还清。经营收入利润归产权人许守富。在原审9次庭审二上诉人都拿不出来利润分配账簿。二上诉人诉称加油站房照办在许守琴名下为什么许守富不主张权利?答:我被上诉人有九垅地镇人民政府2003年11月11日证明原件,“九垅地加油站房屋产权使用证,正在办理当中”。许守富因去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鞍山分校学习,让油站管理员许守琴丈夫张贵玉代办油站房照,张贵玉把油站550㎡办公楼办照在许守琴名下,欺诈许守富说:办的是油站房屋产权,是门市照。可怜的许守富在临死前几天才知道不是油站门市照。二上诉人诉称:被上诉人提供的产权完结证明和镇政府文件已经作废,不能以此证明许守富买断油站的事实。请二上诉人拿出镇政府作废文件手续来,没有证据胡说八道。二上诉人诉称:房屋产权取代人民政府文件。答:镇政府证明九龙地镇加油站房屋产权使用证,正在办理当中,办你许守琴名下,油站图纸楼房是办公室,你上诉人许守琴是侵权,欺诈产权人许守富,我被上诉人另行起诉房照一案。二上诉人诉称:所提供的产权完结证明和镇政府文件“至今”在镇政府存档。答:无存档,盖州市人民法院去九垅地镇政府调档,2015年9月18日镇政府给盖州市人民法院出具,九满政发[2003]15号文件《产权完结证明》九垅地加油站由许守琴、许洪亮买断,上述两文件均无存档,情况属实,特此说明。书证在卷宗为凭。上诉人伪造文件、篡权。二上诉人诉称:加油站部分材料在许守富家中,不是部分是全部文件在许守富手里。油站所有权人是许守富。从1995年8月29日买油站至2016年9月1日出资。证据1、1995年9月30日许乃成外债转许守富账户许守富还债。证据2、仙人岛森林公园和九垅地派出所1996年至1997年写给许守富加油站的欠条。证据3、许守富交油站各项税款收据和油站用地租金收条等等。证据4、盖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建设用地批复、批复用地面积0.2276公顷。证据5、征(转占)用土地协议书,征地总费用92.421.00元。证据6、土地估价报告,总地价154.035.00元人民币。证据7、盖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书。证据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征地税23105.25元。证据9、九垅地镇政府文件和九垅地村证明2003年5月26日许守富产权完结证明。证据10:油站用地租金交到2016年9月1日。这都是事实。原审书证在卷宗为凭。这就是证据链。这就是完整体系。任何人赖不去的。颠扑不破的理,事实胜于雄辩。二、二上诉人诉称:九垅油城归许洪亮与许守琴共同所有,工商档案,成品油许可证、消防手续、加油站房照均能证明加油站归上诉人许洪亮、许守琴所有。加油站的法定代表人于1999年变更为许守琴,2003年变更为许洪亮。答:不管怎么变许守富的所有权没有变。许守富没有把产权转移给二上诉人,油站不归二上诉人共同所有。油站房照上没有上诉人许洪亮名字,许守琴名也是侵权、欺占。许守富在世的话,哪个敢赖油站,哪个能提出异议。二上诉人诉称加油站始终由二上诉人经营管理。答:加油站2003年没卖出去,就出租至今。二上诉人管理油站只不过是打工的,长工取代雇主,工商登记只不过让二上诉人顶名。“工商注册”,盖州市法院去工商局调档,没有验资证明。工商登记不是产权证明,经营权和产权是分离的。产权支配经营权。上诉人许洪亮诉称:父亲许守富以自己的名义帮助涉世未深的上诉人许洪亮代办经营管理加油站。答:不是你许洪亮的加油站,许守富从2004年就一直租地使用,被上诉人有(2014)盖民九初字第97号民事裁定书为证,我被上诉人接着租地至2016年9月1日。二上诉人诉称:1997年接收许乃成的油站所欠债务30余万元,交由二上诉人。请问二上诉人接收手续在哪?还30余万元债务账目证据拿出来?哪一页转二上诉人账面上。没有证据证明。二上诉人诉称“口头协议”口头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口头就是平空捏造。二上诉人提供证据70页,九垅地镇加油站由一九九六年起许守琴、许洪亮两家经营并合伙买断,买断资金贰拾伍万元,是造假。请问许洪亮96年你才16岁未到成年人你能买起油站吗?真是天大的笑话,二上诉人提供证据81页、82页2001年3月5日许守琴22,5万元买九垅地村委会油站,造假。二上诉人上诉状上写1997年接收许乃成油站,“口头协议”,口头协议就是无证据,就是诡辩。二上诉人提供证据73页,工商登记、清理挂靠企业认定表填写2003年11月28日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将该企业所有产权卖给许守琴。盖州市法院去工商局调档与上诉人提供的73页不一样,并且拍的照片在卷宗存档。73页证据造假,该油站二上诉人共买四次,第一次1996年25万买油站。第二次1997年接收许乃成油站。口头协议书。第三次2001年3月5日22.5万买九垅地村委会。第四次2003年11月28日买镇政府的油站。一个油站买了四次,纯属胡诌八扯,平空捏造,巧取豪夺。法院应依法认定许守琴伪造证据罪。二上诉人诉称:许守富没有参与加油站建设投资。答:许守富从买油站到去世总投资壹佰多万,有书证在卷宗为凭。二上诉人即没有出资证据、更没有工商验资证明。二上诉人诉称:如果加油站是许守富的话,加油站改建扩建时从被上诉人孙文秀手中借8万元还用许洪亮、许守琴出具吗?答:这8万元钱是许守富在2001年7月15日因建油站,盖楼房,借我同学、朋友及亲属的。2012年7月份因我和丈夫许守富闹离婚,我让许守富及油站管理员二上诉人共同签字,借款8万元利息1.5分,这笔借款我从来没跟二上诉人要过,二上诉人虽然在借款上签字。一分钱没还过我。二上诉人诉称:许守富经手从孙文秀表兄手于学胜处借款17万元,还用许洪亮、许守琴偿还吗?请问二上诉人从于学胜处借款你俩还过一分钱吗?许守富2013年10月去世后是用油站租金还于学胜10万,有证人于学胜证言在卷宗。借于学胜17.5万元是许守富、孙德聚、孙文秀签字,答辩人孙文秀还于学胜利息14.5万元书证在卷宗,二上诉人在抬款凭据上签的是收款人的名字,无稽之谈。事实、证据证明加油站的所有权是许守富、许守凤任何人不能霸占。三、二上诉人诉称:被上诉人孙文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答:被上诉人孙文秀与许守富于1998年5月份共同生活,按《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按婚姻法98年就是事实婚姻。建油站答辩人孙文秀出资330700元。上诉人许洪亮诉称:即使现有证据能够认定诉争加油站系许守富与许守凤共有的话。2003年由被上诉人孙文秀积极帮助办理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将加油站法定代表人由许守琴变更到许洪亮名下,视为许守富的赠与。上诉人许洪亮终于承认是父亲许守富的油站了。请问上诉人许洪亮赠与合同在哪?许守富有三个儿子能赠与给你吗?法人变更你名下,法人是代名词,是职务,是企业负责人,法人不是产权人。我答辩人孙文秀改你法人顶名没有把许守富产权转移给你许洪亮。视为赠与,在法律上无效。法律是重证据的。不是你凭空设想的,长工想变雇主。二上诉人一会96年买油站,一会97年接收许乃成的,一会2003年许守富赠与的。上诉状前言不搭后语,前后矛盾。伪造证据,骗取油站。请问上诉人许守琴,许守富也赠与给你了呗?假的真不了,邪不压正。我答辩人孙文秀为油站立下汉马功劳,没有我孙文秀就没有加油站的今天。任何人不能违背这个事实。综上所述:答辩人的事实及证据证明:加油站是许守富的所有权。(2014)盖民一初字第445号判决和(2015)盖民一初字第2151号两个判决:本院认为被告许守琴在协议上签字的事实,可以认定许守富、许守凤买断油站的事实,亨有加油站的所有权。两个判决共九次庭审,按事实和证据判决的。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二审法院公正审理此案,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许守凤答辩称,针对上诉人请求及理由:1、根据1995年8月29日证据名称为油站可以显示该油站接手人为徐守富和许守凤,该份证据同时有许守凤和徐守富的签字,,可以认定徐守富与许守凤买断该有站的事实,2、被上诉人许守凤变卖渔船和渔网等生产资料,对油站进行实际的金钱投入及劳务的付出,其经营期间投入股份一直未撤出,3、被上诉人许守凤因避免家庭矛盾被迫不参与经营部等于放弃其权利,相应的投资均以产生的利润对加油站进行在此投入,并不存在交纳债务,4、2013年10月,因徐守富去世产生相应的矛盾,被上诉人才知晓其产生的矛盾,本案为诉权纠纷,因此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因此应维持许守凤30%的产权。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许洪亮、许守琴及被上诉人孙文秀、许守凤提供了部分投资加油站的相关证据,均不能提供完整的独立投资加油站的相关证据。原审法院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做出的综合分析,判决由各方享有产权正确。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25元,由上诉人许洪亮、许守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盖世非代理审判员  鲍世帅代理审判员  徐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那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