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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1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蒋胜强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503号罪犯蒋胜强,男,汉族,初中文化,1990年2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宜兴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4)宜刑二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撤销本院2012年7月13日作出的(2012)宁刑执字第4604号对罪犯蒋胜强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蒋胜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连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五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20年9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追缴赃款九万一千五百零四元七角。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蒋胜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蒋胜强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赃款未退出,罚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胜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于该犯系假释期间重新犯罪,未履行财产刑,未退出赃款,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胜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