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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2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陈学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军,乌日娜,满都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982号申请执行人陈学军,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工作。被执行人乌日娜,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工作。被执行人满都拉(系乌日娜丈夫)。本院在执行陈学军申请执行乌日娜、满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乌日娜、满都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乌日娜、满都拉在临河区四季花城小区五区11栋3单元1楼西户(网签号:2009-0003233)号,因查封到期,现需要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乌日娜、满都拉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四季花城小区五区11栋3单元1楼西户(网签号:2009-0003233)号。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乌日娜、满都拉可以管理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乌日娜、满都拉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乌日娜、满都拉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成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