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吉林市玉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金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玉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324号原告:吉林市玉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王显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金鑫,男,汉族,1967年3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原告吉林市玉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玉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鑫的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市玉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薇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