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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刑初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刘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6刑初0023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公诉机关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姜琪出庭,指控:2016年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和其妹妹刘建芳为反映判决赔偿执行问题到本市西湖区省府路浙江省人民政府南大门,欲进入上访,拒不听从现场执勤民警及特保队员的劝阻,在现场滞留,民警遂将被告人刘某及刘建芳强行带上浙A×××××警车带离现场。被告人刘某拒不配合民警处置,故意用拳头将该车左后车窗玻璃砸碎(经鉴定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65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宗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