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3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靓与沈阳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靓,沈阳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3817号原告:杨靓,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公园雅筑小区1栋1单元18-3室。被告:沈阳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78号。法定代表人:郑庭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玉娟,辽宁晟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靓与被告沈阳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郎素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唤平、杨美慧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靓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靓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0元,由原告杨靓承担。审 判 长 郎素琴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