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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执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尹晓俊诉甘肃经典数码影像制作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晓俊,甘肃经典数码影像制作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1398号申请执行人尹晓俊,女,回族,1976年3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64210319760301****,住址:吴忠市利通区。被执行人甘肃经典数码影像制作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吴劳人仲字(2015)第107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215元,并为申请人补缴2013年4月至2015年4月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土地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王晓波审判员  毛继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