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5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小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5民初9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审判长 刘光临审判员 向新魁王志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党崧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