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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5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小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5民初9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审判长  刘光临审判员  向新魁王志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党崧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