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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5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谢福智与崔汉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福智,崔汉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5民初628号原告谢福智,男,回族,个体,住宁夏海原县。委托代理人张文堂,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崔汉中,男,汉族,私营企业业主,住石嘴山市惠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福智与被告崔汉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福智以被告崔汉中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崔汉中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福智撤回对被告崔汉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83元,由原告谢福智负担3141.5元,剩余3141.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徐建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秀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