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5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谢福智与崔汉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福智,崔汉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5民初628号原告谢福智,男,回族,个体,住宁夏海原县。委托代理人张文堂,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崔汉中,男,汉族,私营企业业主,住石嘴山市惠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福智与被告崔汉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福智以被告崔汉中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崔汉中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福智撤回对被告崔汉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83元,由原告谢福智负担3141.5元,剩余3141.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徐建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秀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