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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惠某某诉范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先江,范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惠先江,男,52岁。被执行人范金霞,女,29岁。申请执行人惠先江与被执行人范金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因需等待被执行人有关财产情况的查询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王青山审判员  詹兴合审判员  郭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克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