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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字第5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重庆鑫展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亚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鑫展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亚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字第5479号原告重庆鑫展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回龙路68号(兰湖天)2号楼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07241765。法定代表人郑孝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亚琼,女,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审理原告重庆鑫展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亚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鑫展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鑫展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33元,减半收取4217元,由原告重庆鑫展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 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忆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