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6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留须与陈艳召、王英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留须,陈艳召,王英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606-2号申请执行人陈留须,男,1966年9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艳召,男,1968年8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英志,男,1968年10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留须与被执行人陈艳召、王英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艳召、王英志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进行,可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在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留须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岳海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连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