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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黄小业与被告何金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业,何金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民初284号原告黄小业,男。被告何金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业与被告何金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业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小业的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业撤回对被告何金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小业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珍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