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黄小业与被告何金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业,何金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民初284号原告黄小业,男。被告何金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业与被告何金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业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小业的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业撤回对被告何金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小业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珍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