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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02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与李荣齐、潘世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李荣齐,潘世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23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住址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表人:陈昌文,行长。被执行人:李荣齐,原某负责人。被执行人:潘世凡,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12月5日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二初字第007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3日,依法委托滁州宏程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李荣齐名下(所有)的牌照为皖M轿车一辆。2016年2月19日买受人张勇以135800元的最高价竞得。本案现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二初字第00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骏一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