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20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上海北玻玻璃技术工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东亚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北玻玻璃技术工业有限公司,浙江东亚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2058号之一原告:上海北玻玻璃技术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科技园区光华路***号。法定代表人:高学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一兵,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聪聪,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东亚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皋合村。法定代表人:李许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北玻玻璃技术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东亚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北玻玻璃技术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20元,合计6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