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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刑初99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2015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金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春季,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办理玉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在武威市凉州区五和乡胜利村二组组织程某某、程某等七户农民繁育种植杂交玉米“隆平206”56亩,秋收后以每公斤2.32元的价格收购玉米制种鲜果穗49305公斤,共计价值114387.60元。案发后,赵某某家属向程某某、程某等7户农民付清了全部种子款,取得了农户的谅解。上述事实由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营业执照、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谅解书、领条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取得玉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而违法从事种子的生产、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认罪悔过,案发后全部付清了农户的种子款,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故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宋光忠人民陪审员  许德红人民陪审员  李成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