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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陈鸟山与广州健康教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张树远、广州武田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辖终88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武田食品有限公司,陈鸟山,张树远,广州××教练××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8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武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张步禄。委托代理人:林华杰、王锋,均系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鸟山,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原审被告:张树远,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响水县。原审被告:广州××教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张树远。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9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实际借款人是张树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广州××教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紫园街23号412F房,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谢国雄审判员  肖逸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丽璇 更多数据: